MSDS/SDS化學技術說明書編寫機構
MSDS是什么?
MSDS 全稱(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俗稱(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又可簡稱為SDS,常用說法有MSDS報告、MSDS認證、MSDS辦理、MSDS檢測、MSDS編寫等,MSDS報告是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閃點、易燃度、反應活性等)以及對使用者的健康(如刺激性、毒性、致癌、致畸等)可能產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
MSDS簡要說明了一種化學品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性并提供如何安全搬運、貯存和使用該化學品的信息。作為提供給用戶的一項服務,生產企業應隨化學商品向用戶提供安全說明書,使用戶明了化學品的有關危害,使用時能主動進行防護,起到減少職業危害和預防化學事故的作用。目前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建立并實行了MSDS制度,要求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廠家在銷售、運輸或出口其產品時,同時提供一份該產品的安全說明書。
MSDS的作用
化學品安全說明書作為傳遞產品安全信息的最基礎的技術文件,其主要作用體現在:
1. 提供有關化學品的危害信息,保護化學產品使用者
2. 確保安全操作,為制訂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規程提供技術信息
3. 提供有助于緊急救助和事故應急處理的技術信息
4. 指導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
5. 是化學品登記管理的重要基礎和信息來源
6. 進出口,報關,運輸,海關,空運,陸運等
國標準協會ANSI以及ISO建議實行的MSDS內容:
Section 1. Chemical Product & Company Information
第一項:化學品名稱和制造商信息
Section 2. 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第二項:化學組成信息
Section 3. Hazards Identification
第三項:危害信息
Section 4. First Aid Measures
第四項:急救措施
Section 5. Fire Fighting Measures
第五項:消防措施
Section 6. 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第六項:泄露應急處理
Section 7. Handling and Storage
第七項:操作和儲存
Section 8. 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第八項:接觸控制和個人防護措施
Section 9. 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第九項:理化特性
Section 10. 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第十項: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Section 11. 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第十一項:毒理學信息
Section 12. Ecological Information
第十二項:生態學信息
Section 13. Disposal Considerations
第十三項:廢棄處置
Section 14. Transport Information
第十四項:運輸信息
Section 15. Regulatory Information
第十五項:法規信息
Section 16. Other Information
第十六項:其他信息
我們的SDS服務包括:
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和標簽制作, 轉換, 管理 (維護) 和翻譯, 符合各國法規, 分類和格式,
GHS(全球調和系統)轉換計劃 和將目前安全數據表(SDS)和危害標簽轉為新的GHS SDS標準
將物質和/或產品進行分類以確定標簽和文件的需求,
認識其和新標準的差距并對安全數據表(SDS)進行必要的修改,創建安全數據表(SDS)的16大項,
根據各個國家的對物質進行針對性的風險評估,
針對出口的產品將物質安全數據表翻譯成特定國家的語言,
MSDS中國服務中心準備安全數據表(SDS)和標簽,包括您企業的LOGO和顏色,體現您的企業形象和質量標準。
我們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遵循以下國家的法律法規。
美洲:
美國: 29 CFR1910.1200 + 國家法規清單 (如: California prop. 65; New Jersey Right-to-Know; etc.). 格式: (ANSI) Z400.1;
加拿大: CPR-WHMIS;
墨西哥: NOM-018-STPS-2000 和最近接受的美國GHS模版;
歐洲:
2008年12月16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發布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2008
1272號)(CLP法規);修訂REACH法規1907/2006(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在聯合國GHS基礎上,歐盟結合REACH法規實施進程,建立了一套系統、嚴密的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包裝法規(CLP),并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CLP法規(《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Regulation
(EC)1272/2008)作為歐盟一項波及面超過REACH的法規,其分類原則貫徹了聯合國全球化學品分類與標簽統一協調制度(GHS),并將于2015年6月全面取代歐盟的兩個指令Directive
67/548/EEC(物質的分類與標簽)和Directive
1999/45/EC(配制品的分類與標簽)。CLP法規經兩次修訂,目前已采納GHS第3修訂版。
亞太區:
澳大利亞: [NOHSC:2011(2004)];
中國:GB 13690-2009《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3690-2009《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等
韓國: 基于GHS的化學品標簽(KSM 1069:2006);
日本: 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JIS Z 7250:2005) 基于GHS的化學品標簽(JIS Z 725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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