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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度關注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如何計算物品中的SVHC濃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是否需要履行REACH法規下的相關義務。然而,據CW消息,在此判決之后,歐洲商會提出了自己對此判決的看法并呼吁暫緩執行歐洲法院對于SVHC濃度計算的判定。
背景概況
2011年4月,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 )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新版關于物品中物質要求的指南。根據指南,目前歐盟國家對于復雜物品中如何適用0.1%的SVHC閾值持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基于ECHA指南,包括英國、愛爾蘭等大多數成員國也持相同觀點。
REACH法規第3(3)條款規定了物品的定義。根據ECHA指南,物品的生產過程也包括了將若干個零部件(零部件本身也滿足物品的定義)組裝成一個復雜的物品(例如筆記本電腦)。對于復雜物品,0.1%的閾值應適用于整體物品而非產品中各個零部件,即計算SVHC在整體物品中的濃度。
指南同時提出了一套物品的概念。根據指南,如果多個物品只是放在一起出售,并沒有經過特定的生產過程,應視為一套物品,而非一個復雜物品。對于一套物品,0.1%的閾值應分別適用于該套物品中的所有物品,即該套物品中的所有物品都應分別計算其中SVHC的濃度。
觀點二:6個歐盟成員國(包括丹麥、奧地利、比利時、德國、法國、瑞典)以及挪威持有異議。
根據指南,目前6個歐盟成員國以及挪威對于復雜物品如何適用0.1%的閾值存在異議。在2010年10月舉行的CARACAL會議上丹麥代表上述其他成員國提出了“once an article,always an article”的觀點,即無論其尺寸大小如何;組裝過程由制造商還是消費者完成,0.1%的閾值應適用于任何滿足物品定義的產品組件。2011年5月-8月,比利時、法國、瑞典和德國陸續發布聲明支持“once an 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的觀點。
判決對調查方式的影響
根據“once an 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的觀點,產品中所有滿足物品定義的零部件都需調查其中SVHC的含量。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據定義很容易區分出一款產品中的物品部件。對于明確符合物品定義的部件可以按照物品來計算SVHC濃度。然而,某些特殊情況下,很難區分產品中的物品、物質或混合物,其判定標準取決于其生產過程。
例A:絕緣電纜由兩種材料組成,包括外層PVC線皮以及內層銅線。如果其外層PVC線皮是將塑料熔化后直接噴在銅線上,那么PVC線皮則不能視為一個物品。在調查絕緣電纜中的SVHC含量時,應以線纜整體計算SVHC的濃度。
例B:PCB是由許多的小的物品組成的,例如小的電子元器件、線路板本身,雖然有些焊接或膠粘上去的 ,但在組裝到PCB板上之前,它們是屬于物品的,需要單獨來計算SVHC濃度。
SFT建議
此次歐洲法院對于SVHC濃度計算方法的判決必將對企業產生巨大的影響。正確理解對于SVHC濃度的計算方法,對于企業節省成本并降低風險顯得尤為關鍵。企業應該密切關注事件發展動態,建議制造商和進口商對產品中的部件按照物品定義重新進行物品的判定,重新評估部件中的SVHC濃度,確保物品符合信息傳遞,通報與授權義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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