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州簽署法案規定兒童珠寶中鉛的要求
美國紐約州州長已簽署A6041號法案成為法律,規定了含鉛兒童珠寶的要求。從2021年1月1日開始,除非產品包含以下警告標簽,否則制造商不得銷售或者提供銷售總鉛含量大于0.004%(40 ppm)但小于聯邦標準的兒童珠寶:
“警告:包含鉛。如果被食用或咀嚼,可能是有害的。符合聯邦標準。”
該警告標簽應提供在產品或包裝上。
但標簽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聯邦法律以超越州權威的方式對警告進行管理的兒童珠寶;
經過正常測試及使用和濫用測試后,兒童無法接觸到的兒童珠寶部件;
免于第三方測試的兒童珠寶部件;
由消費者再次銷售或者提供再次銷售供消費使用的的兒童珠寶。
Note:
兒童珠寶:供12歲以下兒童使用、銷售以供12歲以下兒童使用或銷售給12歲以下兒童的珠寶,包括其中以下任何情形:
a) 在其包裝,展示或廣告中表示以供兒童使用。
b) 與其它在其包裝,展示或廣告中表示以供兒童使用的產品結合,附加或包裝在一起出售。
c) 大小適用于兒童,不適合成人。
d) 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出售:
i. 自動販賣機。
ii. 在零售商店、目錄或在線網站獨家提供銷售的產品,這些產品在其包裝,展示或廣告中表示以供兒童使用。
iii. 在零售商店、目錄或在線網站離散部門提供銷售的產品,這些產品在其包裝,展示或廣告中表示以供兒童使用
珠寶:由人佩戴的以下任何裝飾品:
a. 腳鏈;
b. 臂袖;
c. 手鐲;
d. 胸針;
e. 鏈子;
f. 王冠;
g. 袖扣;
h. 發飾;
i. 耳環;
j. 項鏈;
k. 別針;
l. 戒指;
m. 人體穿孔珠寶;
n. 放在口中用于用于展示或裝飾的珠寶;
o. 本定義中所列條目的任何飾物,珠子,鏈條,鏈環,吊墜或其它部件;
p. 鞋或衣服上的可卸除的,并且可用作本定義所列條目部件的飾物,珠子,鏈條,鏈環,吊墜或其它附件;
q. 是本定義中所列項目部件的手表,但如果可以將其從裝飾品上卸下,則不包括手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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