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發布2019年度南通市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個典型案例是鴻昌公司訴某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該判決在環保界引起較大關注。除了大家普遍關注的勝訴結果,法院審理意見全文幾乎都是對非法律人士比較艱深的法律適用和法律三段論內容。姑且不討論判決的合理性,有個細節是企業不易察覺卻意義重要的,讓我們一起從另一個角度來觀察學習一下:
【環境行政處罰】
2018年5月21日,原如皋環保局作出皋環罰字〔2018〕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鴻昌公司擅自將奶牛養殖產生的部分糞污排入養殖場北側的露天糞坑內,糞坑沒有采取防滲措施,大量雨水流入污水池,使污水四處漫溢。鴻昌公司通過滲坑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原如皋環保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鴻昌公司停產整治,處罰款人民幣六十萬元。
【法院判決】
1、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未適用法律法規關于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的特別規定,違反了法律適用基本原則。
2、行政機關對于坑塘的形成時間、形成原因等未作任何調查即認定上訴人鴻昌公司將糞污排放至土坑中是為逃避監管而實施的排放行為系主觀臆斷。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3、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c23a7b860c346d89539aaf500b29726 )(復制網址于瀏覽器打開)
【判決細節引出聽證】
5千余字當中的13字。
“……本案中,鴻昌公司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即提出因排污口被周圍群眾堵塞,在蓄糞池無法容納污水的情況下為防止糞污四處滿溢而采取的措施。雖然作為經營企業,不能以任何非正當理由作為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借口,但鴻昌公司的這一辯解關系到其排放糞污行為是否存在逃避監管的主觀故意……”
盡管客觀事實才是影響判決的最直接事實基礎,然而不得不說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的“提出”行為起了扭轉乾坤的效果。
【聽證不是走過場】
首先,聽證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權利。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賦予被處罰企業聽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只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立法用意之處也可見權利的重要性。
其次,聽證不用,過期作廢。法律規定只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也就是說當事人沒有要求的,行政機關沒有義務組織聽證。我們代理的環境案件或咨詢中,看到許多企業沒有及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聽證,或者認為沒有必要聽證,有些把聽證程序與普通處罰中的陳述申辯混為一談,結果只有在處罰出了以后“哭天喊冤”。應了一句俗語“權利不用,過期作廢”?!堵犠C告知書》雖然會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先后給到企業,但是它真不像其他文件那樣是懸在企業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而是暴風雨來臨前的“希望之光”。
再次,聽證不是簡單重復。很多企業即使申請并經歷了聽證程序,也存在一種普遍的現象,就是自己員工或負責人去聽證,把調查時回答詢問的內容又簡單重復了一遍。既浪費了聽證機會和行政資源(召開一次也不容易),也沒有起到任何效果。在一起進入復議階段的案件中我們讓企業回述聽證中是否陳述了關鍵的幾個事實,是否拿到了怎樣的證據,企業一頭霧水。因為企業把這樣的機會都集中在了“喊冤”上,很難有的放矢。
不論是戰略上忽視聽證,還是戰術上輕視聽證,都導致聽證這個權利捍衛戰場成了走過場。
【聽證小程序可以大作為】
聽證是我國司法進程中相對較新的一項內容,與傳統的復議、訴訟、仲裁等相比,是程序當中的小弟。但即便是小程序也能有大作為。
1、聽證是再調查、再確實的過程,是陳述申辯的機會。南通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利用聽證將表達過的事實重申,后續了解到的事實闡述,忽略的事實補充,不一致的事實申辯。從而形成影響行政機關處罰的事實基礎。
2、聽證是提前獲得相關處罰依據和證據的過程。不應等到后續的司法程序再來關注和重視對方的“武器”。企業需要抓住機會,甚至在法律專業人士及環保專家的幫助下抓住機會,進行權利救濟和捍衛。在2019年末一起超標排放擬行政處罰60萬的案件中,我們代理企業在聽證中指出了行政機關對“排放”的錯誤理解和事實認定,以及取證的重大瑕疵。雙方將未來如果作出處罰進入司法程序的后果展現的淋漓盡致,最終迫使行政機關沒有作出該處罰。相較南通案通過法院撤銷而言,直接將錯誤處罰之箭擋在了開弓之前。
3、聽證還是與時間賽跑的過程。為企業頭頂那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在掉落之前爭取寶貴時間。根據法律規定,聽證不計算在處罰決定時限內。在聽證的準備時間內,企業可以就調查取證、法律抗辯等做很多“自救”工作。
4、聽證還是博弈的過程??梢栽诼犠C中根據專業分析及雙方證據力量對比,在某種程度上與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甚至進退博弈。
因此,聽證過程戰場雖小,影響重大,作用深遠。
【聽證是為權利而斗爭】
聽證是一個極具現代民主色彩的制度。它的誕生就是為了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在一些國家,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最近熱議的孫楊禁賽案就是一場國際性的聽證會。不僅當事人孫楊本人高度重視,而且引發全球媒體和公眾關注。最終在聽證會上孫楊為權利而戰,也因規則而敗。企業應當從南通案釋放的信號中學習并領悟到抓住聽證機會的重要性,“為權利而斗爭”,千萬不可事后再來感嘆“假如給我三天光明”。
注:原創文章,歡迎分享,轉載。轉載請注明出自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作者 | 韓冰(律師 )
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州市律師協會能源資源與環境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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