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ECHA的社會經濟評估委員會(SEAC)和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對BPA和PFOA的限制草案展開了為期60天的公眾評議。根據SEAC和RAC的意見,歐盟委員會(EC)將最終決定是否將BPA和PFOA的限制納入REACH法規限制清單(附件XVII)。提議的限制要求如下:
名稱 & 結構 | 限制要求 |
雙酚A(BPA) CAS No 80-05-7 EC No 201-245-8
| 限制含有雙酚A(BPA)濃度≥0.02%的熱敏紙投放市場 (生效后36個月實施) |
全氟辛酸 (PFOA)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全氟辛酸鹽以及與PFOA相關的物質 | 1. 以下情況不得生產、使用或者投放市場 - 作為物質使用; - 作為物質的組分,PFOA的濃度≥20ppb或者與PFOA相關的物質濃度之和≥10000ppb; - 混合物中,PFOA的濃度≥5ppb或者與PFOA相關的物質濃度之和≥1000ppb。 2. 物品及其任何部件中,PFOA的濃度≥2ppb或者與PFOA相關的物質濃度之和≥100ppb,不得投放市場。 3. 第1條和第2條規定在生效后18個月實施。 4. 第2條規定不適用于被證明在限制實施之前上市的且最終在歐盟使用的市場上的二手物品。 5. 第2條規定不適用于再生材料投放市場。 6. 第1條和第2條規定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 照片成像過程和產品(至2030年) - 半導體工業(至2025年) - 消防泡沫庫存(至2030年) - 醫療設備(至2020年) - 植入式心血管設備(至2030年) 7. 主導物質應被申請強制執行管控。 |
風險分析
雙酚A(BPA)學名2,2-二(4-羥基苯基)丙烷,屬低毒性化學物,具有一定的胚胎毒性和致畸性,塑料奶瓶等塑料制品中的雙酚A可能會影響嬰幼兒的成長發育,并對兒童大腦和性器官造成損傷。BPA主要用于生產聚碳酸酯、環氧樹脂、聚砜樹脂、聚苯醚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等多種高分子材料。也可用于生產增塑劑、阻燃劑、抗氧劑、熱穩定劑、橡膠防老劑、農藥、涂料等精細化工產品。
全氟辛酸(PFOA)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和不可逆轉的影響。PFOA是一類物質的統稱,通常包含了全氟辛酸以及全氟辛酸鹽類物質。由于它是制造氟聚合物高性能材料的一種基本原料,其應用主要包括家用產品表面處理(如炊具不粘鍋涂層)、方便食品包裝、防粘污材料纖維、防火泡沫、服裝等消費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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