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提議修訂(EU) No 10/2011關于塑料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的法規。以下是該提議的摘要:
a. 第236項:1,3-苯二胺 - 增加0.002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的檢出限b. 第398項:三氧化二銻 - 將0.04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的特定遷移限值,和對它的符合性驗證的說明列入附件IIa. 第1075項:經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銨修飾的蒙脫土b. 第1076項:亞磷酸三苯酯與α-氫-ω-羥基-聚[氧(甲基-1,2-亞乙基)], C10-16烷基酯的聚合物,CAS號:1227937-46-3c. 第1077項:表面經氟化物改性氧化鋁處理的二氧化鈦b. 將第6(3)(a)條關于經授權的酸類、酚類、醇類的某些鹽的豁免將加入上表的第二列。i. 對于總鉻,0.01 mg/kg的檢出限應適用。但是,如果將食品接觸材料投放市場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中不存在六價鉻,則3.6 mg/kg的總鉻限值適用。·遷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擬液的所有鑭系物質的總和不得超過0.05 mg/kg的特定遷移限值·應有使用詳細描述的方法的分析證據,來證明所用的鑭系物質以解離的離子形式存在于食品或食品模擬液。該證據應成為第16條所述的證明文件的一部分。2. 初級芳香胺(PAAs)的檢出限將被修改如下:a. 對于已列入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第43項相關的附錄8中的PAAs,如果在法規(EU) No 10/2011附件1的表1中未指定遷移限值,則它們應不得檢出(對每種單獨的PPA,檢出限為0.002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b. 對于非第(a)點所述的PAAs,如果在法規(EU) No 10/2011附件1的表1中未指定遷移限值,則這些PAAs的總和不得超過0.01 mg/kg食品或食品模擬液。第6點對信息的要求將會變得更嚴格,以確保與附件II所列物質的存在相關的信息足夠充分。- 對于重復使用的材料和物品,法規將要求其遷移值在連續的遷移測試中不會增加。
- 對于全面遷移,將添加新的標準測試條件(OM0):針對意圖僅僅用于寒冷或環境溫度下、少于等于30分鐘的材料和物品,測試條件為40°C下30分鐘。
- 對于全面遷移的測試條件OM4,當測試在100°C時因技術原因難以進行時,回流條件可作為一個可選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