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了決議(EU) 2018/2013 ,確認1,7,7-三甲基-3-(苯亞甲基)雙環[2,2,1]庚-2-酮(又稱3-亞芐基樟腦)(EC號239-139-9,CAS號15087-24-8)為SVHC物質,由于其內分泌干擾屬性符合REACH法規第57(f)條款,預計近期將被更新到SVHC候選物質清單中。
物質信息
序號 | 物質名稱 | EC號 | CAS號 | SVHC屬性 |
1 | 1,7,7-三甲基-3-(苯亞甲基)雙環[2,2,1]庚-2-酮(3-亞芐基樟腦) | 239-139-9 | 15087-24-8 | 內分泌干擾屬性(條例57 f-環境) |
如果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質納入SVHC候選清單起六個月內向ECHA通報:
i. 物質在物品中的含量超過1噸/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質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濃度大于0.1%。
隨著SVHC候選清單的不斷更新,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需提高自己產品的風險意識,在物質列入SVHC候選清單后六個月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報。建議企業及早對供應鏈展開調查,以從容應對法規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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