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測試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簡稱POPs) 指的是持久存在于環境中, 具有很長的半衰期, 且能通過食物網積聚, 并對人類健康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有機化學物質。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長距離遷移能力和高毒性,因此能夠對人類和野生動物產生大范圍、長時間的危害,造成人體內分泌系統紊亂,破壞生殖和免疫系統,并誘發癌癥和神經系統疾病。為解決持久性污染物這一全球性問題,2001年5月22日國際社會通過了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7年7月3日中國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簡稱《國家實施計劃》)正式啟動。
《國家實施計劃》規定首批消除的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是: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滴滴涕、七氯、氯丹、滅蟻靈、毒殺芬、六氯苯、多氯聯苯、二惡英和呋喃。 我國將分階段、分區域、分行業削減、淘汰和控制這些列入公約受控清單的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根據《國家實施計劃》,到2015年我國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領域共需要投入340億元人民幣,支持五大領域的17類活動。
一般可以將POPs的性質簡單概括如下:
高毒性
POPs物質在低濃度時也會對生物體造成傷害,例如,二惡英類物質中最毒者的毒性相當于氰化鉀的1000倍以上,號稱是世界上最毒的化合物之一, 每人每日能容忍的二惡英攝入量為每公斤體重1pg , 二惡英中的2,3,7,8-TCDD只需幾十皮克就足以使豚鼠斃命,連續數天施以每公斤體重若干皮克的喂量能使孕猴流產。POPs物質還具有生物放大效應, POPs也可以通過生物鏈逐漸積聚成高濃度,從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持久性
POPs物質具有抗光解性、化學分解和生物降解性, 例如, 二惡英系列物質其在氣相中的半衰期為8~400天, 水相中為166天到2119年, 在土壤和沉積物中約17年到273 年。
積聚性
POPs具有高親油性和高憎水性, 其能在活的生物體的脂肪組織中進行生物積累, 可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類健康。
流動性大
POPs可以通過風和水流傳播到很遠的距離。POPs物質一般是半揮發性物質,在室溫下就能揮發進入大氣層。因此,它們能從水體或土壤中以蒸氣形式進入大氣環境或者附在大氣中的顆粒物上,由于其具持久性,所以能在大氣環境中遠距離遷移而不會全部被降解,但半揮發性又使得它們不會永久停留在大氣層中,它們會在一定條件下又沉降下來, 然后又在某些條件下揮發。這樣的揮發和沉降重復多次就可以導致POPs分散到地球上各個地方。因為,這種性質POPs容易從比較暖和的地方遷移到比較冷的地方,象北極圈這種遠離污染源的地方都發現了POPs污染。
根據國際POPs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為殺蟲劑、工業化學品和生產中的副產品三類。
殺蟲劑:(1)艾氏劑 (aldrin):施于土壤中,用于清除白蟻、蚱蜢、南瓜十二星葉甲和其他昆蟲。1949年開始生產,已被72個國家禁止,10個國家限制。(2)氯丹(chlordane):控制白蟻和火蟻,作為廣譜殺蟲劑用于各種作物和居民區草坪中,1945年開始生產,已被57個國家禁止,17個國家限制。(3)滴滴涕(DDT):曾用作農藥殺蟲劑,但目前用于防治蚊蠅傳播的疾病,1942年開始生產,已被65個國家禁止,26個國家限制。(4)狄氏劑(dieldrin):用來控制白蟻、紡織品害蟲,防治熱帶蚊蠅傳播疾病,部分用于農業,產生于1948年,被67個國家禁止,9個國家限制。(5)異狄氏劑(endrin):噴灑棉花和谷物等作物葉片殺蟲劑,也用于控制嚙齒動物,1951年開始生產,已被67個國家禁止,9個國家限制。(6)七氯:用來殺滅火蟻、白蟻、蚱蜢、作物病蟲害以及傳播疾病的蚊蠅等帶菌媒介,1948年開始生產,已被59個國家禁止,11個國家限制。(7)六氯代苯(HCB):首先用于處理種子,是糧食作物的殺真菌劑,已被59個國家禁止,9個國家限制。(8)滅蟻靈(mirex):用于殺滅火蟻、白蟻以及其他螞蟻,已被52個國家禁止, 10個國家限制。(9)毒殺芬(toxaphene):棉花、谷類、水果、堅果和蔬菜殺蟲劑,1948年開始生產,已被57個國家禁止,12個國家限制。
工業化學品:包括多氯聯苯(PCBs)和六氯苯(HCB)。(1) PCBs:用作電器設備如變壓器、電容器、充液高壓電纜和熒光照明整流以及油漆和塑料中,是一種熱交流介質 (2)HCB:化工生產的中間體。
生產中的副產品:二惡英和呋喃,其來源:(1)不完全燃燒與熱解,包括城市垃圾、醫院廢棄物、木材及廢家具的焚燒,汽車尾氣,有色金屬生產、鑄造和煉焦、發電、水泥、石灰、磚、陶瓷、玻璃等工業及釋放PCBs的事故。(2)含氯化合物的使用,如氯酚、PCBs、氯代苯醚類農藥和菌螨酚。(3)氯堿工業。(4)紙漿漂白。(5)食品污染,食物鏈的生物富集、紙包裝材料的遷移和意外事故引起食品污染。國際對POPs的控制:禁止和限制生產、使用、進出口、人為源排放,管理好含有POPs廢棄物和存貨。
附錄一: 禁用物質一覽表
物質 | CAS 號 | EC 號 |
滴滴涕 | 50-29-3 | 200-024-3 |
氯丹 | 57-74-9 | 200-349-0 |
六氯環己烷,包括林丹 | 58-89-9 319-84-6 319-85-7 608-73-1 | 200-401-2 206-270-8 206-271-3 210-168-9 |
狄氏劑 | 60-57-1 | 200-484-5 |
異狄氏劑 | 72-20-8 | 200-775-7 |
七氯化茚 | 76-44-8 | 200-962-3 |
硫丹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 204-079-4 |
六氯代苯 | 118-74-1 | 200-273-9 |
十氯酮 | 143-50-0 | 205-601-3 |
艾氏劑 | 309-00-2 | 206-215-8 |
五氯苯 | 608-93-5 | 210-172-5 |
滅蟻靈 | 2385-85-5 | 219-196-6 |
毒殺芬 | 8001-35-2 | 232-283-3 |
六溴聯苯 | 36355-01-8 | 252-994-2 |
三氯殺螨醇 | 115-32-2 | - |
3.本法規附錄二包括了一個物質清單,該清單的物質限制使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和用作物質,混合物或物品部件,如下所示:
附錄二: 限用物質清單
物質 | CAS 號 | EC 號 | 特定豁免 |
四溴聯苯醚 | 5436-43-1 | - | 1.當存在于物質,混合物,物品或物品阻燃部件中,每種物質的濃度≤10mg/ kg(0.001%); 2. 部分或完全回收的材料中或者重復使用的廢品提取的材料中的每種物質的濃度<0.1%; 3. 2012年5月22日第28300號官方公報中公布的“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控制條例”范圍內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4.允許在2018年11月14日之前使用含有這些物質作為組分的物品. |
五溴聯苯醚 | 60348-60-9 | - | |
六溴聯苯醚 | 68631-49-2 207122-15-4 | - | |
七溴聯苯醚 | 446255-22-7 207122-16-5 | - | |
十溴聯苯醚 | 1163-19-5 | - |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 - | - | 1.物質或混合物中的濃度≤10mg/ kg(0.001%); 2.半成品,物品或其部件中全氟辛烷磺酸的濃度小于或等于按0.1%(根據結構或微觀結構上不同的含有PFOS的部件的質量計算重量); 3.對于紡織品或其他涂層材料,全氟辛烷磺酸的量小于或等于1微克/平方米涂層材料; 4.如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向環境釋放的數量,下列用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全氟辛烷磺酸制造并投放市場上是允許的: A.光刻工藝的光刻膠和抗反射涂層; B.用于膠片、紙張或印版的照相涂料; C.閉環系統中非裝飾性硬鉻(VI)涂層的防霧; D. 航空用液壓油。 5. TS 15968 PFOS測定方法用來確定1-3點符合性的分析. |
多氯聯苯化合物 | 1336-36-3及其他 | 215-648-1及其他 | 在不影響2007年12月27日第26739號官方公報中公布的“多氯聯苯和多氯三聯苯控制條例”的規定的情況下,2018年11月14日或之前,已經在使用物品允許繼續使用. |
六溴環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247-148-4 221-695-9 | 1.當存在于物質,混合物,物品或物品阻燃部件中,每種物質的濃度≤10mg/ kg(0.001%); 2.六溴環十二烷可單獨使用或混合使用,制造發泡聚苯乙烯制品,2019年11月28日之前可以制造和投放市場; 3.在豁免期滿后6個月內,允許含有六溴環十二烷成分此類發泡聚苯乙烯制品和擠塑聚苯乙烯制品在市場上投放和使用在建筑物中.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201-765-5 | 1.在2018年11月14日或之前生產的含這些物質的此類物品允許投放市場直到2019年1月1日; 2.在2018年11月14日或之前已經使用該物質的物品,仍然允許繼續使用和投放到市場. |
多氯化萘 | - | - | |
五氯苯酚及其鹽、酯類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 | |
烷烴C10-C13(短鏈氯化石蠟) |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287-476-5 | 允許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含有濃度低于1%(重量)的含短鏈氯化石蠟的物質或混合物,或含有濃度低于0.15%(重量)的短鏈氯化石蠟的物品. |
注意:
“六溴環十二烷”是指六溴環十二烷,1,2,5,6,9,10-六溴環十二烷及其主要的非對映異構體: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環十二烷和γ-六溴環十二烷
氯化萘是指基于萘環系的化合物,其中一個或多個氫原子已被氯原子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