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FCM塑料法規(EU)2020/1245
2020年9月3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修訂指令(EU) No 2020/1245。主要對FCM塑料法規 (EU) No 10/2011的附錄I、II、IV和V進行修訂。該指令于官方公布20天后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且符合舊法規的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許繼續投放市場至2022年9月23日,直到庫存耗盡;2021年3月23日之后進入歐盟的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需符合(EU) No 2020/1245。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EU10/2011有5個附錄,分別是:附錄I授權物質清單、特定遷移分組限量(SMLT);附錄II重金屬和芳香胺的要求;附錄III模擬物的選擇;附錄IV符合性聲明的要求;附錄V遷移條件的選擇。此次修訂的是附錄I,II,IV和V。
附錄I授權物質清單的修訂
1,3-苯二胺(CAS 108-45-2) 檢出限降低為0.002 mg/kg。
三氧化二銻遷移限制適用于所有三氧化二銻來源,而不僅僅是作為添加劑的用途。
新增3個物質:
①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銨改性的蒙脫土
②亞磷酸三苯酯,具有α-氫-ω-羥基聚[氧基(甲基-1,2-乙二基)]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CAS 1227937-46-3)
③表面用氟化物改性氧化鋁處理過的二氧化鈦
附錄II重金屬和芳香胺的修訂
*總鉻的檢出限應為0.01mg/kg。如有證據表示不含六價鉻,總鉻限量可為3.6mg/kg。
**鑭系元素遷移之和應小于0.05mg/kg。
(2)關于初級芳香胺的修訂
初級芳香胺依然不得檢出,此次主要是修訂檢出限。列于REACH法規附錄XVII中的初級芳香胺,檢出限為0.002mg/kg。不在REACH中的初級芳香胺,遷移總和不超過0.01mg/kg。
附錄IV符合性聲明的修訂
要求提供所用物質或其降解產物的充分信息,尤其涉及到EU10/2011附錄I和II的限制要求,以便確保下游經營者遵守法規。
在中間階段,應包括以下信息:受附錄II限制的信息;或尚未排除其遺傳毒性,在制造階段有意使用,并且在最終材料的遷移量超過0.00015mg/kg。
附錄V遷移試驗條件的修訂
(1)增加整機驗證測試。選擇整機中最苛刻的程序運行,如果發現不合格項,需要確認不符合項來源于哪個材料。用于存儲等功能的配件(例如容器,膠囊或墊子)的測試應在其使用條件下進行,并應包含這些部件的存儲條件。
(2)修訂重復使用制品的測試條件。應進行3次遷移試驗,每一次的特定遷移結果不能超過前一次,否則視為不穩定材料。對于不穩定材料,即使3次遷移結果都合格,也不視為合規。
(3)修訂總遷移條件,新增總遷移條件40度30min,適用于室溫短期接觸(接觸時間少于30分鐘)。對于重復使用的制品,應進行3次遷移試驗,每一次的遷移結果不能超過前一次,以第3的總遷移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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